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吉市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17-00082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11-13 16:17:51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吉市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发〔2017〕78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公布 地下水 范围 的通知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市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现将我市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予以公布:
一、超采区名称范围
地下水超采区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其中一般超采区176.2km2,严重超采区2604 km2。(详见附件1、2)
二、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一)地下水禁采区
通过对地下水禁采区条件分析,在昌吉市评价区划定地下水禁采区两块,面积1145.9km2。(详见附件3、4)
一是甘莫公路以北区域(共青团农场、和谐二村两部分区域除外);
二是乌奎高速公路、北疆铁路的南北500m边界所围区域。
(二)地下水限采区
根据地下水限采区划定原则,在昌吉市评价区内,除禁采区以外的区域均为地下水限采区,面积1634.3km2。(详见附件3、4)
三、有关要求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开凿取水井。对已有取水井的,要抓紧制定方案,限期关停。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和生活用水更新井外,严禁开凿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采补平衡。
(三)超采区中所涉及的园区、乡镇及国有农用地主管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统筹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地下水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全面压缩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严守地下水水量水位控制红线。定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复核超采区范围,适时调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
(四)超采区中所涉及的园区、乡镇及国有农用地主管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顺利推进。要结合流域综合治理、农业高效节水、替代水源建设、地下水超采治理专项规划、企业节水改造等工作,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压采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年度地下水超采区管理控制指标,扎实做好地下水使用权确权、削减开采量、关井压田、地下水水价调节、关闭自备水源、加强计量监管、严控新增取水量等工作。
附件:1.昌吉市评价区地下水超采区划定表
2.昌吉市评价区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图
3.昌吉市评价区地下水禁、限采区面积汇总表
4.昌吉市评价区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定图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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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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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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