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昌吉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17-00065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08-24 13:44:40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昌吉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发〔2017〕60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印发 清理 规范的 行政审批 中介 事项 清单 的通知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我市按照“依法清理、核实收费、提高效率、规范服务”原则,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降低行政审批制度性交易成本。经过本次清理规范,共确认保留18个部门7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形成了《昌吉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昌吉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六次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制度
对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同时,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部门向市审改办提出申请,市审改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论证后报批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放开中介服务市场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平等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四、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各部门尽快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监察局、督查室对部门落实情况开展定期督查,加大跟踪问效和督办力度,督查结果作为考核单位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五、全面公示接受监督
市电子政务办、各相关部门分别通过政府网站和部门公示栏、办事窗口等方式进行公开公示,方便群众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昌吉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昌吉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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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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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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